2021.07.20

民眾減少其他財產被圈定 房產可申請核實認定價值


轉自工商時報

林昱均/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如果民眾收到稅單卻逾期未繳納,國稅局將先行圈定民眾名下與欠稅金額相同財產,以避免脫產情況。不過,如果民眾認為禁止處分登記財產價值極高如不動產,可申請核實認定價值。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民眾、企業收到稅單且未在期限內繳清,只要超過滯納期間(繳稅期限後30天),名下財產將遭到強制執行處分。官員提醒,若滯納期滿後還是沒繳納稅款,除加徵15%滯納金外,國稅局也會移送行政執行署做強制執行,圈定流動資產、不動產等財產以優先做為抵稅用途。

依照財政部2014年函釋,國稅局在認定不動產財產價值主要是依土地公告現值、房屋現值1.2倍認定,但各縣市房屋市價與公告現值差異不同,像是偏鄉縣市的房地現值跟市價相差幅度較小,可能市價為房地現值的二倍左右,但六都房地現值跟市價就落差極大,市價多為房地現值的四倍以上。

如果民眾認為國稅局以公告現值評估不動產價值,明顯不符合市價,官員指出,民眾可另外提供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申請核實認定不動產價值,以減少其他財產被圈定情況。

舉例來說,過去有民眾A收到綜所稅補稅單1,500萬元,因超過繳納期限仍未繳,國稅局通知其他機關圈定A名下兩棟房屋,因為按照兩棟房子的房地公告現值加兩成估算,其價值剛好約1,500萬元。

不過A認為,其名下兩棟房子市價為5千萬元,因此以附近房仲業者交易資料、不動產估價師認證等證明文件申請重新估算價值,國稅局核准申請後則函請地政機關塗銷其中一棟房屋的禁止處分登記。